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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參與校務研究補助及獎勵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參與校務研究補助及獎勵辦法

1051020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0329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80417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090504 校務研究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113032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校內教職員積極參與校務議題之研究,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參與校務研究補助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及獎勵對象

本校專任教師及行政業務與校務研究相關之職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補助及獎勵經費支用均應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校經費使用相關規定辦理,但不予補助設備費及人事費。

第四條 申請流程及審查方式

一、依校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公告之期程提出申請。

二、研究議題以本會公告之議題方向為主,計畫主持人須於申請期間內向校務研究中心提出校務研究計畫申請書並送交本會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執行計畫。

第五條 計畫執行期間及執行程序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本會審核通過後至同年度1031日止。

二、計畫執行期間,應依規定於815日前及1110日前繳交期中及成果報告,並依本會規定時間參與會議口頭報告研究成果。

第六條 補助及獎勵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材料費補助,第二階段為成果獎勵。補助及獎勵額度依審查之成績核發,並視當年度相關經費預算予以調整。

一、材料費補助:須檢附購買憑證採實報實銷方式核銷。補助項目包含資料蒐集費、問卷印刷費、訪談/問卷禮品等雜支。材料費補助額度按本會審查成績補助標準如下:

() 八十分()以上,發給補助金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則。

() 七十分()以上,發給補助金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

() 七十分以下者,則不予補助。

二、成果獎勵:經本中心彙整送審,並經本會議決後,報請校長核准。獎勵金額度按本會審查成績獎勵標準如下:

() 九十分()以上,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則。

() 八十分()以上,發給獎勵金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則。

() 七十分()以上,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則。

() 七十分以下者,則不予獎勵。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計畫,應於期中報告(815)前向本會報備並經核准,方得變更主持人,否則即終止研究計畫並繳回所請領經費。

四、經核准執行之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變更計畫主題,主題之變更須經本會審核通過,若未經本會審核通過且嚴重偏離原核准計畫,計畫主持人應繳回所請領經費。

第七條 接受補助及獎勵之研究計畫所產生之成果報告,若要修改成論文投至研討會或期刊,應以書面徵得本會同意。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則適用本校或其他相關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