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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校務研究能力培育與獎勵辦法

中臺科技大學校務研究能力培育與獎勵辦法

文件編號:TDR105

1150624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教師對本校校務發展與校務研究推動成果的認識,培養運用校務資料進行議題分析與問題解決之能力,並鼓勵教師投入校務研究相關議題,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校務研究能力培育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訂校務研究工作由校務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辦,並得視需要邀請本校相關單位協辦。

第三條 依本辦法辦理校務研究能力培育內容如下:

一、校務研究共識營。

二、校務研究知能研習活動,包含專題講座、工作坊、研習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三、推動精進校務研究計畫及成果審查與獎勵。

四、其他與校務研究能力培育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及業務推動需求辦理校務研究共識營,得包含下列事項:

一、本校校務研究推動理念、發展歷程及執行成果。

二、本校校務資料庫及資料應用說明。

三、校務研究議題發想與案例分享。

四、精進校務研究計畫撰寫與成果應用說明。

五、其他與校務研究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情形辦理精進校務研究計畫徵件,並核發獎勵金;其適用對象為到校任職三年內之專任教師。

一、計畫主題得包含招生策略、學生學習成效、教學品質、學生輔導、就業發展、校務治理、永續發展或其他與校務研究相關議題。

二、本中心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擔任審查委員,辦理精進校務研究計畫成果書面審查。

三、完成成果審查之精進校務研究計畫,依審查成績核給獎勵金。實際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及審查結果調整。獎勵原則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優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三)佳作(七十分至七十九分):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四、計畫期程由本中心公告辦理。

五、依本辦法執行之精進校務研究計畫成果公布或投稿(如研討會或期刊等)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取得本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六條 經費支用項目以提升校務研究能力及與推動校務研究業務相關用途為原則,包括校外專家學者鐘點費、交通費、審查費、辦理校務研究相關活動所需費用及校務研究成果績優獎勵金等。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補助計畫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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